分公司負責人與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嗎?

一、分公司負責人與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嗎?

分公司負責人與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嗎?

如果是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企業法人代表的勞動合同應該和上級主管單位簽訂。如果是非國有非集體的公司制企業,企業負責人的勞動合同建議由公司董事會與其簽訂。如果是的企業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其勞動合同合同應由總公司與其簽訂。總之,不論是什麼形態的企業,勞動合同的簽訂雙方都應該具有彼此獨立的特質,能夠完全維護自身權益。

否則,如果允許企業負責人直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那麼企業的利益可能會因爲個人權利濫用的犧牲品,同時作爲勞動者一方的企業負責人也可能無辜背上嫌疑或惡名。需要提醒的是,不是所有的人都需要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例如,非國有非集體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等,由於其本身就是僱主,與企業不形成僱傭關係,因而不可能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二、分公司負責人簽訂合同有效嗎?

分公司有權訂立合同,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只需加蓋分公司的印章即可,也可以由其負責人簽名,簽名和蓋章具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分公司不能獨立訂立合同則會實質上是削弱了分公司實際經營活動中組織機構的合法經營權,與總公司設立登記分公司的目的也就背道而馳了。

至於與分公司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需要根據《民法典》總則編中對民事法律行爲效力的規定進行判斷,一般情況下只要合同沒有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規定,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合同。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在性質上屬於總公司的附屬分支機構。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分公司一旦經過工商登記機關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即對外公示了其作爲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具有的合法經營權,就可以作爲民事訴訟當事人,並且能夠以自己名義在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相關的商事活動。

三、分公司的設立條件有哪些?

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2、營業場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3、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4、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所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應當取得有關部門的批准。

分公司直接受到總公司的管制,便於經營,財務會計制度比較簡單,因爲分公司只是流轉稅在所在地繳納,其餘稅務和總公司一起覈算,獨立覈算分公司除外;設立分公司不需要註冊資金,總公司可以根據分公司的經營情況去調整注入分公司的資金,能有效減少經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