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劣藥罪法條規定是什麼?

一、生產銷售劣藥罪法條規定是什麼?

生產銷售劣藥罪法條規定是什麼?

生產銷售劣藥罪法條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客體方面

本罪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爲。所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藥人殘疾或者其他嚴重後遺症,或因服用劣藥延誤治療,致使病情加劇而引起危害、死亡等嚴重後果。

生產、銷售劣藥罪的主體方面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生產、銷售劣藥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故意的內容分爲兩部分:一是行爲人明知其生產或銷售的是劣藥而且其生產或銷售劣藥的行爲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二是行爲人對上述危害結果的發生採取放任的心理態度,即本罪只能由間接故意構成。如果行爲人對嚴重危害的結果採取積極追求的態度,構成其他更爲嚴重的犯罪。從司法實踐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爲目的,所以無論出自何種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對於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的行爲,本質上是屬於侵犯了國家有關藥品管理規定的行爲,相關事項的認定上,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辦理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

在當代的社會,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是侵犯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同時也會對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進行一定的損害。也正是因爲這樣的一種行爲,所以我們國家《刑法》對此已經做出非常明確的懲罰規定,通常狀況之下是有不同的量刑幅度的,比如說有三年以下或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