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罪庫存會算在金額裏面嗎?

一、 銷售假藥罪庫存會算在金額裏面嗎?

銷售假藥罪庫存會算在金額裏面嗎?

銷售假藥罪庫存會算在金額裏面,銷售假藥罪的數額認定,並不只是以出售假冒的數額進行計算的,還應該將未出售的假藥數額進行計算,這樣纔是銷售假藥最終的數額。《兩高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造成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爲情節嚴重的。

二、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

生產、銷售假藥的,應予立案追訴。但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以生產、銷售假藥爲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生產”:

(一)合成、精製、提取、儲存、加工炮製藥品原料的;

(二)將藥品原料、輔料、包裝材料製成成品過程中,進行配料、混合、製劑、儲存、包裝的;

(三)印製包裝材料、標籤、說明書的。

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或者爲出售而購買、儲存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銷售”。

本條規定的“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是否屬於假藥難以確定的,可以根據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認定。必要時,可以委託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定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對於銷售假藥的行爲,顯然是屬於嚴重的侵犯社會公共安全利益的行爲,是需要根據實際來追究有關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下對於假藥的涉案金額大小所認定可以基於上述規定來執行,另外還要考慮到是否造成了惡劣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