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罪不予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一、銷售假藥罪不予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銷售假藥罪不予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免予起訴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被告人的行爲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被告人具有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情節。不需要判處刑罰指犯罪情節輕微,對社會危害不大,認罪態度較好的。

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爲不具備起訴條件或不適宜提起公訴所作出的不將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對不起訴制度應把握四個要素:

其一、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起訴審查後所採取的一種法律處置方式:

其二、不起訴的根據在於案件不具備起訴條件或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不適宜提起訴訟;

其三、不起訴決定的法律效力在於不將案件交付法院審判而終止刑事訴訟;

其四、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具有確定效力,如不具備法律要求的條件,不得改變已發生效力的不起訴決定再行提起公訴。

二、生產、銷售劣藥罪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區別?

1、犯罪對象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對象只能是劣藥,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象只能是假藥。假藥和劣藥的範圍由《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

2、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生產、銷售劣藥行爲只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才構成犯罪,在犯罪形態上屬結果犯。生產、銷售假藥行爲只要足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就構成犯罪,在犯罪形態上屬危險犯。

3、兩種行爲的社會危害性不同,處罰也不同。劣藥的實質是藥品質量和使用效能達不到標準規定和預期治療效果,而假藥多數情況下是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假藥”往往比“劣藥”對人體造成的危害大,因而生產、銷售假鄉罪的法定刑要重於生產、銷售劣藥罪,前者法定最高刑爲死刑,後者爲無期徒刑。另外,行爲人既生產、銷售假藥,又生產、銷售劣藥,均構成犯罪的,應分別定罪,實行數罪併罰。

三、生產、銷售假藥罪量刑標準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一)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

(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2.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造成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爲情節嚴重的。

3.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致人重度殘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輕傷的;

(五)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六)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七)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爲情節特別嚴重的。

生產,銷售假藥罪可以不予起訴,但是需要滿足兩個條件,第一是被告人的行爲已構成犯罪,第二是被告人有不用判處刑罰的情節,法院不予起訴情況要根據實際案情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