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銷售假藥罪起訴規定是什麼?

一、製造銷售假藥罪起訴規定是什麼?

製造銷售假藥罪起訴規定是什麼?

製造銷售假藥罪起訴規定是有關機關對其進行立案偵查,然後就是需要由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規定,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僞劣產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僞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三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僞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委託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多次實施生產、銷售僞劣產品行爲,未經處理的,僞劣品的銷售金額或者貨值金額累計計算。

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定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鑑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爲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在日常生活當中藥品的管理制度是非常的嚴格的,主要就是因爲屬國家藥品管理這個方面比較寬鬆的話,就會導致大量的假藥和劣藥流入到市場當中,從而危害人們的身體健康安全,所以一旦存在製造假藥行爲的話,公安機關就會偵查,檢察機關會進一步的審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