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銷售假藥罪判決是什麼?

一、製造銷售假藥罪判決是什麼?

製造銷售假藥罪判決是什麼?

我國《刑法》第141條規定,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生產、銷售假藥,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二、生產銷售假藥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規定,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三、生產銷售假藥犯罪的認定

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僞劣商品類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對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的,根據《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定的精神,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這符合前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區別界限:

①犯罪對象不同:一個是假藥,一個是劣藥。

②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爲犯,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方構成犯罪。

生產銷售假藥是一種對人體的損害程度非常大的行爲,如果一名急需藥物的病人服食了假藥或者是劣藥,很可能導致病情惡化,甚至造成人體死亡的結果,所以這是法律有嚴令禁止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