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襲警罪不成立會直接放人嗎
法院作出無罪宣判的,被告人無罪,應該立即釋放當事人。
公安機關只有權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爲三十天。
在這三十天內,公安機關認爲不構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就要放人。
如果認爲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就應當在三十天內提請檢察院逮捕。
檢察院沒有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作出撤案決定的,就會放人。
如果公安機關認爲有繼續偵查必要的,就給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1、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必須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均須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認爲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時,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並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4、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爲被告人不構成犯罪,則作出無罪判決,並在宣告判決後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二、襲警罪與妨害公務罪如何區分
本罪可以說是妨害公務罪的特殊罪名。
與妨害公務罪相比,襲警罪的行爲對象和手段行爲具有特殊性,行爲對象必須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手段行爲具有特殊性是指妨害公務的手段必須具有暴力性質,並對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從嚴處罰。
按照上述規定,對於妨害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並非一律認定爲本罪,而應當根據具體情形進行確定。
其一,對於以威脅的方法妨害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的,應認定爲妨害公務罪,威脅一般是指以告知對他人人身、財產等進行侵害或不利後果爲手段,讓人心理產生恐懼或者畏懼感。
對於以威脅手段而非暴力妨害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其二,對於故意阻礙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認定爲妨害公務罪。
暴力、威脅之外的其他方法,主要表現爲對於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中應該予以配合的而不予配合,如拒絕提供應提供的證據、查閱的資料等情形。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的程序性規定中,在我國的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處理進入到審判程序之後,此時是要在法律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宣判的,如果是經過審理髮現被告人無罪的,此時是需要及時的按照法定的程序釋放被告人的,必要的時候需要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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