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數額較大巨大的界定是怎樣的?

行賄數額較大巨大的界定是怎樣的?

一、行賄數額較大巨大的界定是怎樣的?

行賄數額較大巨大的界定是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罪,是指單位爲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爲。

單位行賄罪的主體是單位,所謂“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與單位受賄罪不同,並不僅僅侷限於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還包括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作企業、有限公司、外資公司、私營公司等等。單位行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規定:

(一)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向3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透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行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行賄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並具有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嚴重的情節。

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屬於“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行賄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在2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並具有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爲“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二、單位行賄罪的規定是什麼?

單位犯罪在主觀方面要求,必須是爲本單位牟取非法利益或者維護本單位的局部利益而實施犯罪。如果不是爲了單位的利益,而是爲了謀取個人的利益,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行爲,則不能構成單位犯罪。比如《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非法採礦罪,犯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如果行爲人在主觀上是爲了謀取個人的利益,而不是爲給單位牟取非法利益,即使其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也只能認定是自然人犯罪而不能認定是單位犯罪。

現實生活當中,只要存在着行賄行爲,達到數額較大立案標準,那麼需要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對此進行不同的量刑,比如說行賄的數額達到較大的程度的話,就是屬於一種犯罪行爲了,那麼一般情況之下都是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來進行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