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後發現犯新罪和漏罪怎麼辦?

減刑後發現犯新罪和漏罪怎麼辦?

一、減刑後發現犯新罪和漏罪怎麼辦?

減刑後發現犯新罪和漏罪應當是對於漏罪先並後減,對於新罪先減後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條【漏罪先並後減】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新罪先減後並】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二、減刑後發現漏罪刑期怎麼計算?

罪犯被裁定減刑後,因被發現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進行數罪併罰時,經減刑裁定減去的刑期不計入已經執行的刑期。在此後對因漏罪數罪併罰的罪犯依法減刑,決定減刑的頻次、幅度時,應當對其原經減刑裁定減去的刑期酌予考慮。

因此,罪犯經減刑減去的刑期不屬於罪犯已實際執行的刑期。《刑法》第七十條規定的“已經執行的刑期”不應包括經減刑減去的刑期,不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應包括罪犯前罪經減刑減去的有期徒刑刑期。

三、減刑的條件有哪些?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對於減刑之後發現有新的犯罪行爲和之前沒有發現的犯罪的話,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刑法》第70條和第71條當中的規定對此作出不同的處理的,當然了,經過減刑裁定減去的刑期是不能夠計算在已經執行的刑期當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