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假釋的條件有哪些

刑法規定假釋的條件有哪些

在判刑的時候,其實可以爭取一下緩刑。不過即使因爲不滿足緩刑條件,而最終無法適用緩刑。但是在監獄服刑期間,只要滿足條件那麼還是可以爭取減刑或者假釋。這兩者屬於對罪犯比較有利的制度,但不管是想要爭取減刑還是假釋,實際都是需要罪犯滿足了規定的條件才行,不然肯定就不會有這麼好的機會。

而其中的假釋,就是指在服刑期間,因爲罪犯表現良好,本身應該是在服刑完之後才能被釋放的,但因爲滿足了法律中規定的條件,而可以提前釋放該罪犯。也就是允許這些滿足了條件的罪犯,提前出獄,早一日迴歸社會。不過這與我們理解的真正的釋放還是有一定差異的,被提前釋放之後還有一個考驗期。考驗期間,一旦發現有什麼違法犯罪情況,還是會被收監執行剩餘的刑期。

我國《刑法》第八十一條中,就假釋的條件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而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如果想要適用假釋的話,就必須要同時滿足規定的條件才行。

1、對象條件:

刑法規定假釋的條件有哪些 第2張

如果認爲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適用假釋的話,這樣的想法就是錯的。從刑罰上面來看,假釋僅僅針對的是被判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罪犯。於是,如果罪犯是被判管制、拘役、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話,則就是不滿足這裏的對象條件。

但是,就被判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罪犯來看,其中也有一定的限制。也就是說在這裏如果又被認定爲累犯,或者是因爲犯故意殺人、強姦、搶劫行爲、綁架他人、故意放火、爆炸、有預謀的投放危險物質或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依法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那麼也是無法適用假釋。

2、實質要求:

在對象上面滿足了條件還不行,這只是適用假釋其中的一方面要求。另外,還要求罪犯在服刑期間是積極接受了教育改造、保質保量的完成勞動任務,有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想法和決心,當然坐牢的時候還要嚴格遵守監獄方面的規定和紀律,對自己之前所犯的罪刑有悔改之心,同時自身也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刑法規定假釋的條件有哪些 第3張

其中,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按照法律中的規定,這需要結合實際的一些情節、因素,綜合分析考慮之後,才能確認是否真的不再具有再次犯罪的可能。並不是罪犯簡單的說一句,以後自己不再做違法犯罪的事情,就可以確定其真的沒有再犯罪的可能。

格外:

(1)如果犯罪分子屬於未成年犯的話,則在適用緩刑的時候,往往不會卡的那麼嚴,也就是說會適當的放寬條件限制。這其實也是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種優待,畢竟未成年犯還小,主要還是以教育爲主,而刑事處罰爲輔。

(2)其次,要是經過認定,罪犯屬於共同犯罪當中的主犯或者構成慣犯(有多次犯罪記錄)、犯罪集團裏面的首要分子、所犯之罪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罪名另外罪刑達到了規定的嚴重程度,有以上這些情況的罪犯,實際也是不能適用假釋。

3、刑罰執行時間要求

罪犯要適用假釋的,必須是要服刑達到了一定期限,而不會是前腳剛進監獄,後腳就可以適用假釋,然後被提前釋放。結合《刑法》中的規定來看,要是罪犯被判有期徒刑的話,那麼在適用緩刑之前,服刑時間必須要超過原判刑法的一半才行。但要是罪犯之前是被判無期徒刑的話,實際也要求先從無期徒刑減刑爲有期徒刑之後,那麼纔有可能被假釋,其中就要求此時罪犯實際已經服刑超過13年的才行。

注意,要是罪犯實際存在比較特殊的情況,這個時候上報最高法,然後經過最高人民法院的核準之後,在適用假釋的時候,那麼就可以不受上述服刑刑期的限制。

相關司法解釋中就這裏的特殊情況作出了規定,主要就包括:罪犯在監獄坐牢期間有特別重大的發明創造、有重大立功的表現;服刑期間罪犯因爲一些意外事件或者疾病,導致基本喪失了大部分的自由活動能力,而此時罪犯也具有一定的悔改表現,而被假釋之後基本也不會再出現危害社會的情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