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緩刑立功減刑政策是什麼

被判緩刑立功減刑政策是什麼

一、被判緩刑立功減刑政策是什麼?

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而“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的”被認定爲“重大立功表現”,根據刑法規定,應當減刑。

而“有發明創造的”這一點,認定的最重要根據就是得到國家專利認證,因此,發明創造並獲得國家專利認證,是法院判定是否給予減刑的根據之一。

同時,就獄中發明成果的類型而言,服刑人員的專利幾乎全部是實用新型專利。按照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創造的專利類型包括髮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種。其中,就科技含量、技術要求和審查認證程序方面,發明專利最難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次之,相對容易。

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的區別,就定義而言,實用新型專利又稱小發明或小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新技術方案,屬於低成本、研製週期短的小發明。而發明專利是指發明人運用自然規律而提出解決某一特定問題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專利是具有一定形狀的產品,注重的是產品的實用性。發明專利是一種技術方法,注重的是創造性。

就審查程序而言,國家對實用新型專利實行初步審查制度,即審查委員會對申請檔案中的形式問題和是否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對象進行審查,透過初步審查就可以進行授權。而發明專利在初步審查階段之後,還有公佈階段和實質審查階段,實質審查期間將對專利申請是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以及專利法規定的其他實質性條件進行全面審查。

二、不適用緩刑的情況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4種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

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臺的新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適用緩刑情形予以規範,以列舉的方式進一步明確:四種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但是,司法解釋同時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因侵犯知識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不具有悔罪表現的;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刑法修正案八修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4條規定:“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範圍:

緩刑適用於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中期和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另: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通常稱爲“死緩”,是收監,注意區分。

條件

其一是被判處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

其二是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爲暫不執行所判刑罰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

其三是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一般來說,執行緩刑的緩刑犯是具有一定的依從性的,並在思想和舉止上是有改過行爲的。在緩刑期間同時還具備相應的人身自由,只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正常的自由人生活是沒有問題的。緩刑犯在外生活也應當積極發揚正面精神,爲社會盡自己一份微薄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