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當中酌情從輕處罰的規定是什麼?

行政法當中酌情從輕處罰的規定是什麼?

在行政法和刑法的規定當中,都包括了一些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在刑法當中如果是自首的話是可以獲得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機會的,還有一些立功的情節也可以獲得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關於行政法當中酌情從輕處罰的規定是什麼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規定。

一、行政法當中酌情從輕處罰的規定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對從輕、減輕或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作了規定。《行政處罰法》之所以作出從輕、減輕或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主要基於以下幾點考慮。首先,在我國處罰本身不是目的,如果用較輕的處罰能夠達到目的,那麼採用較重的處罰事實上會擴大處罰成本。其次,恰當地使用從輕、減輕或免於處罰,更容易使人改過自新。再其次,違法行爲客觀上有情節輕重之分,有危害大小之別,如果處罰不分輕重,不管三七二十一皆打五十大板,既不能體現過罰相適應的原則,也不公正。最後,根據情節、後果輕重來處罰,更能夠發揮行政處罰催人向善的導向作用,更能夠體現行政處罰的法規制定初衷。

但從《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不難看出,決定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必須具備法定條件,而不完全取決於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從輕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爲人在幾種可能的處罰方式內選擇較輕的處罰方式,或者在允許的幅度內選擇較輕的處罰。減輕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處罰方式和處罰幅度最低限以下,對違法行爲人適用行政處罰。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應當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這種情況是指違法當事人對實施違法行爲主動補救,是從主觀積極的角度來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的危害後果。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的危害後果,不僅使已造成的社會危害性有所減輕,而且表明行爲人已經知錯改錯,而不是文過飾非。如不從輕或減輕處罰,會堵塞了違法者的“自新”之途。

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爲的。這種情況是指在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實施違法行爲是由於某種原因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強制。這些人從主觀上看是不完全願意實施違法行爲的,客觀上在違法行爲實施過程中所起的作用也較小。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爲,之所以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是因爲被脅迫人實施違法行爲並非行爲人主動的意思表示,而是一種被動行爲,客觀上處於意志相對不自由狀態。此外,在這種情況下,脅迫者往往承擔更重的責任,從該違法事件整體來看,並不違反“過罰相適應”原則。

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爲有立功表現的。這種情況是指當事人以實際行動對違法行爲予以補救,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爲,包括檢舉揭發違法行爲,向行政機關主動提供材料和線索,積極做有關當事人的工作,使行政機關的查處工作進展順利、效果明顯。立功可以贖過,目的在於激勵違法行爲人檢舉揭發違法行爲。可見,將這種表現作爲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法定理由,主要是基於行政處罰政策上的考慮。當然,違法行爲人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爲並有立功表現,表明其主觀惡意減輕,行爲人對自己的法定義務已有所認識和重視,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也是符合“過罰相適應”原則的。

有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形的。由於上述3種情形不可能概括所有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況,故本項規定爲某些特殊情形留有餘地。現實中對此項規定的理解和適用最易產生偏差和錯誤。因此,執法人員不能只注意此項規定中“其他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節,而忽視了其中的“依法”兩個字。

正確理解此項規定,應該解釋爲“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這具體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是《行政處罰法》實施之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仍然有效。如《行政處罰法》實施時仍未失效的《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施行細則》(已於2008年廢止)第十七條規定:“投機倒把情節輕微或者行爲人主動交代、檢舉立功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二是《行政處罰法》實施之後法律、法規、規章仍然可以對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作出特別規定。如2000年7月8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爲禁止銷售的產品並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中的不予處罰應理解爲免予處罰,是指行政機關考慮到某些法定情形對應受行政處罰行爲的人不適用行政處罰的情況。免予處罰過度適用,會造成“執法疲軟”,所以對免予處罰必須規定法定條件。根據本條規定,免予處罰必須同時具備3個要件:違法行爲輕微,行爲人有及時糾正違法行爲的事實存在,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要件,就不能免予處罰。

應該引起注意的是,對經濟困難的違法當事人,不能因收繳其罰款難度大,爲了提高結案效率,而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爲“經濟困難”不是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的法定條件。對經濟確有困難、一時難以繳納罰款的當事人該如何處理?《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二條作出明確規定:“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綜上所述,關於行政法當中酌情從輕處罰的規定是什麼很多人不知道,小編已經爲大家解答了,應該注意的是,如果是經濟困難的當事人,雖然收繳罰款的難度大,一般也是不能夠從輕處罰的,因爲能夠獲得從輕處罰的是有法定的條件的,但是可以分期繳納罰款,或者暫緩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