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檢察院緩刑建議有用嗎?

一、檢察院緩刑建議有用嗎?

刑事案件中檢察院緩刑建議有用嗎?

有用的,檢察院和法院均是依法辦案,一般情況下,檢察院的建議法院會接受,否則可能引起檢察院的抗訴。檢察院認爲符合緩刑條件,可以向法院建議緩刑。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二、緩刑由哪個機關執行?

對犯罪分子適用緩刑要由人民法院來決定,也就是說,緩刑必須經過人民法院的判決,並由人民法院將判決書、執行通知書送到犯罪分子戶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在緩刑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對被宣告緩刑的罪犯進行考察,由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因爲緩刑犯不關押而放到社會上,如果該犯原來有工作的還要回原單位繼續工作或者回到農村參加生產勞動,基層組織如街道、居委會或者村委會以及其所在的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管理好緩刑犯。因爲這些單位或者基層組織瞭解犯罪分子的實際表現,有利於對其進行考察教育。

三、緩刑考驗期屆滿後怎麼處理?

1、考驗期滿,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沒有重新犯罪或者被發現漏罪,則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相關機關予以公開宣告;

2、考驗期限內,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綜上所述,檢察院發起公訴,在公訴狀中會附上檢察院的量刑意見,對於檢察院緩刑意見,法院會適當考慮,但是並非完全聽從檢察院意見。經過法院調查,確定被告人符合緩刑條件,可以宣佈緩刑,判決後將犯罪分子移送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