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判罪標準

刑法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判罪標準

一、刑法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判罪標準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明知爲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行爲。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是指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行爲。

根據《刑法》第三百七十條的規定,【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故意提供不合格軍事設施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安全。我國有關軍事法規對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銷售有嚴格的規定,並建立了一整套相應的制度,任何不按規定要求的標準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都是對這一制度的侵犯。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明知爲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行爲。首先,要有提供的行爲。所謂提供,是指在科研、設計、勘察、測量、建設、施工、製造、修築、修理、驗收、採購、銷售以及到部隊使用全過程中某一環節出於故意而導致了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交付使用。既可以是有償的,如被徵購,又可以是無償的,如被徵用。

對於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提供給武裝部隊的,不要求必然引起嚴重後果,只要行爲人實施了這一行爲,即構成犯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只有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才能構成本罪。國家對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和銷售有嚴格的規定,並非任何個人與企業都可以任意成爲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單位亦可成爲本罪主體。當生產、修理、施工、銷售、採購等單位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仍向武裝部隊提供就構成單位犯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故意的心理,表現爲對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是明知的,但知其不合格仍然作爲合格產品提供給武裝部隊。不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不構成本罪。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既遂犯,可以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項罪名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武器裝備管理制度,國家的安全;在客觀方面有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行爲;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在主觀方面存在故意犯罪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