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認定

區分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與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的界限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故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行爲。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認定

兩罪在交付不合格產品、犯罪主體、主觀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區別在於:

一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武器裝備,後者的犯罪對象是武器裝備以外的產品。

二是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武器裝備質量管理秩序,後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產品質量管理和工商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