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一、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產權益和社會市場經濟秩序。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擔負着舉足輕重的作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主管人員背離市場活動的基本原則,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必然會使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遭到破壞,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損害。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只有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才能構成本罪,其他主體不構成本罪。本罪主體排除了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所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對該合同的簽訂、履行負領導責任的人員。所謂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指對該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領導下負執行義務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過失構成。行爲人對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被詐騙,並造成重大損失的危害後果,不是抱希望或放任其發生的心理態度,而是由於其過失造成的,故意不構成本罪。

二、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一百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一千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瀆職類型的犯罪,在我國的刑事法律法規中都是有着詳細的罪名以及犯罪構成的規定的,一般來說,瀆職類型的犯罪主體都是特殊主體,也就是我們所說的身份犯,只有有身份的人才可能構成相應的瀆職犯罪,沒有身份的人不會構成瀆職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