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失職被騙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一)客體要件。

簽訂合同失職被騙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本罪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產權益和社會市場經濟秩序。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擔負着舉足輕重的作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主管人員背離市場活動的基本原則,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必然會使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遭到破壞,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損害。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1、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的嚴重不負責任而被詐騙。所謂合同,是指處於平等地位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關係、經濟關係等的一種協議,如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技術、融資、租賃、居間、擔保、勞務、期貨等合同。既可以是國內合同、又可以是涉外合同。所謂簽訂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條款進行協商,從而使各方的意思表示趨於一致的過程。所謂履行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條款履行自己的義務,從而將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目的因此得以實現的行爲。

2、因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而被詐騙,必須使國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損失。如果沒有帶來損失或者雖然帶來損失但不是重大的損失,即使有上述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爲,也不能構成本罪。對方出於詐騙故意實施詐騙行爲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及時發現而未得逞,或者雖然得逞,但透過各種途徑如法律途徑得以追回,造成的損失包括訴訟費用、追繳被詐騙錢財的費用等並不重大,都不能以犯罪論處。所謂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是指造成大量的財物被詐騙而無法追回;或因對方詐騙造成無法供貨,被迫停產甚或瀕臨破產、倒閉等嚴重後果。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只有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才能構成本罪,其他主體不構成本罪。本罪主體排除了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所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對該合同的簽訂、履行負領導責任的人員。所謂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指對該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領導下負執行義務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過失構成。行爲人對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被詐騙,並造成重大損失的危害後果,不是抱希望或放任其發生的心理態度,而是由於其過失造成的,故意不構成本罪。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因失職行爲被騙的,是需要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來進行定罪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具體情況下可以在進行調查後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