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由什麼構成?

一、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由什麼構成?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由什麼構成?

1、本罪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主觀方面是過失。如果行爲人是與對方當事人惡意串通,合夥詐騙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產,則是詐騙的共同犯罪而不再是本罪。

2、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秩序和經濟利益。簽訂、履行合同是指被騙罪客觀方面表現爲兩種行爲,即行爲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爲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或者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大量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1)所謂“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是指行爲人根本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地履行自己主管、分管合同簽訂、履行合同的義務,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騙取單位財務的情形。

(2)構成本罪還必須具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二、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導致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導致國家利益遭受極其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一百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一千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綜上所述,國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員,應當認真審查合同,確保合同條款公平完整,如因爲失職造成簽訂合同被騙,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涉嫌違法犯罪。構成這種犯罪的要件中主觀是過失,侵犯了企業經濟利益,這是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