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什麼要件構成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一、客體要件

滿足什麼要件構成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於國家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不遵紀守法,違反規章制度,不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致使國家經濟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1、必須有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違反有關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爲,包括作爲和不作爲。所謂的作爲,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的行爲。有的工作馬馬虎虎,草率從事,敷衍塞責,對於自己應該履行的,而且也有條件履行的職責,都不盡自己應盡的職責義務。

本條規定的犯罪行爲發生在簽訂、履行合同們過程中。所謂簽訂,是指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所謂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對於合同中所規定的事項全部並適當地完成。所謂嚴重不負責任,一般有如下一些表現:粗枝大葉、盲目輕信,不認真審查對方當事人人的合同主體資格、資信情況;不認真審查對方的履約能力和貨源情況;應當公證或者鑑證的不予公證或鑑證;貪圖個人私利、關心的不是產品的質量和價格,而是個人能否得到回扣,從中撈取多少、得到好處後,在質量上舍優取劣,在價格上舍低就高,在路途上舍近求遠、在供貨來源上舍公取私;銷售商品時對並非滯銷甚至是緊俏的商品,讓價出售或賒銷,導致被騙;無視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擅自越權簽訂或者履行合同;急於推銷產品,上當受騙;不辨真假,盲目吸收投資,同假外商簽訂引資合作等協議;違反規定爲他人簽訂合同提供擔保,導致發生糾紛時承擔擔保責任,等等。

2、必須具有因嚴重不負責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所謂重大損失,是指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質性損失和非物質性損失,物質性損失一般是指人身傷亡和公私財物的重大損失,就本罪而言,一般是指重大的經濟損失,非物質性損失是指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聲譽等。認定是否重大損失,應根據刑法實踐和有關規定,對所造成的物質性和非物質性損失的實際情況,並按直接責任人員的職權範圍全面分析,以確定應承擔責任的大小。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埋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l)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3、嚴重不負責任行爲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這是確定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嚴重不負責任行爲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錯綜複雜,有直接因果、也有間接因果;有主要因果,也有次要因果;有領導者的責任,也有直接責任人員的過失行爲,構成本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則是指嚴重不負責任行爲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有必然因果聯繫的行爲。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爲特殊主體,即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本法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家各級人民政府及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也就是說,行爲人對於其行爲所造成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並不是出於故意而是由於過失造成的,他應當知道自己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的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爲,可能會發生一定的社會危害結果,但是他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但他憑藉着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造成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行爲人主觀上的過失是針對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而言,但並不排斥行爲人對自己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爲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爲人在主觀上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不是出於過失,而是出於故意,不僅預見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發生,那就不屬於本罪所定的犯罪行爲,而構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含國家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家各級人民政府及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上述工作人員若在簽訂並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嚴重不負責包括作爲與不作爲現象,最終導致國家經濟損失達30萬以上,或國家其他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則構成本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