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欠款承擔刑事責任嗎
信用卡欠款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視具體的情況來確定;
銀行以數額10000以上逾期3個月爲界定標準。
一般來說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爲都屬於惡意透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惡意透支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認定惡意透支的標準是什麼
1、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行爲。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爲“惡意透支”。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以非法佔有爲目的”: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2)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3)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5)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爲。
3、認定惡意透支,要注意與善意透支相區別。
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的本質區別在於行爲人在主觀上的差異。
兩者在客觀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爲人主觀上有先用後還的意圖,屆時歸還透支款和利息,而惡意透支的行爲人透支是爲了將透支款佔爲己有,根本不想償還或者也沒有能力償還,在行爲上採取潛逃的方式躲避債務。
綜合上面所說的,信用卡欠款是必須要及時還上的,如果達到三個月未歸還,而且數額達到較大的,那麼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同時不歸還信用卡還會對自己的信用記錄產生影響,所以,對於自己的責任就一定要依法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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