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醫生非法行醫罪怎麼判?

一、實習醫生非法行醫罪怎麼判?

實習醫生非法行醫罪怎麼判?

實習醫生非法行醫按照以下規定進行定罪量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非法行醫罪】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非法行醫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客體要件

非法行醫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醫療機構的管理制度及公衆的生命健康安全。爲了規範中國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行爲,保障公衆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醫療衛生管理制度,以保障和促進中國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非法行醫不僅擾亂了業已建立的良好的醫療衛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於非法行醫者不具備執業的基本條件,醫療服務質量差,同時也侵犯了就診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客觀要件

首先,必須有擅自從事醫療活動的行爲。醫療活動主要是指診斷和治療,即透過各種檢查對疾病作出診斷,借用藥物、器械和手術等方法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延長生命、改善病理或生理狀況的活動。擅自從事醫療活動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利用巫術、封建迷信行醫。行爲人大多不懂醫術,有些略微懂一點醫學常識,主要是憑燒香、唸經、看手相以及各種封建迷信方式愚弄就診人。

(2)利用氣功行醫。氣功對某些疾病有一定的療效,但有些人根本不懂氣功,卻號稱自己的氣功如何了得,掛牌行醫,騙取錢財。

(3)利用現代儀器進行非法醫療活動。如利用電腦爲人診斷病情,開具處方。

(4)非醫療機構超越服務範圍進行醫療活動。如一些不具備外科整形手術資格的美容醫院,擅自開展醫學整容活動。

(5)具備一定醫學知識的人擅自開辦診所,進行醫療活動。這類人員一般經過一定的醫療培訓,有些已經行醫多年,有些甚至曾經在合法的醫療機構依法進行過醫療活動,但在其擅自開辦診所期間沒有醫師執業證或其所開辦的診所沒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6)利用非法行醫的手段推銷產品。如有些廠家僱傭沒有醫師執業證的人在公共場合以醫生的身份向人介紹產品,併爲人診斷病情,開具處方,推薦患者使用該廠家的產品。

其次,擅自從事醫療活動的行爲,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中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情節嚴重”屬於定罪情節,而非單純的量刑情節。但在在刑法條文中並沒有明確規定哪些行爲屬“情節嚴重”的行爲,這給司法實踐帶來一定的困難。

主體要件

該罪的主體,即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包括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單位不構成該罪。必須是已經取得執業醫師證,並在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內,按照醫師本人的註冊執業範圍、地點、類別以及醫療機構的核準登記科目範圍行醫才屬已經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執業醫師法》對執業醫師證的取得作了明確規定:該法生效後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必須透過國家醫師資格考試,並經申請獲得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職稱;該法生效之前,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由所在機構報請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獲得相應的醫師資格。對於開辦醫療機構,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理》和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理實施細則》的規定,還需要經過所在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考覈審查,發給執業執照或者註冊登記。因此,辦案人員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既要注意其本人是否有《醫師執業證》及其執業的範圍,還要注意其本人所在的醫療機構是否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核準的診療科目是否相當,否則,就有可能成爲非法行醫的主體。

這是因爲,醫師如果超出其註冊的執業範圍行醫(緊急特殊情況下除外)就存在相關醫療知識與技能的嚴重缺陷,如一個牙醫去做腦外手術,後果是可想而知的。而超出醫療機構覈准的診療科目,則意味着,該醫療機構沒有相關科目的診救治人員、設施、設備,這就無法保證就診人員的生命安全。如只有面板科科目的醫療機構去做心臟手術,因不具備相應的診救治人員、設施、設備不僅手術無法保證安全,一旦出現緊急情況,根本無法對患者實施救治而損害患者生命健康,這是執法辦案人員必須注意的問題。

這裏還有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是,中國《執業醫師法》對醫生執業的地域沒有明確規定,但有些地區對醫療機構的設定申請又有特殊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執業醫師的範圍。

另外,對於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或執業醫師,因超出覈准的業務範圍從事醫療活動而造成嚴重後果,以醫療事故罪處理,因爲行爲人具有行醫資格,符合醫療事故罪的主體要求;另一種認爲應以非法行醫罪處理,因爲,儘管該醫生在覈準登記的範圍內具有行醫資格,但超越範圍行醫,與其他人員非法行醫沒有本質區別:行爲人雖然取得了醫師資格,但故意超越職權和能力範圍,從事醫療活動,主觀上的過錯表現爲故意而非過失,這與醫療事故罪的構成要件之一,主觀上表現爲過失是有嚴格區別的。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行爲人對病人傷亡結果存在間接故意的罪過而不是業務過失的罪過。因爲,在認識因素上,行爲人既對自己缺乏行醫技能和控制病情發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對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時治療時會傷殘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在意志因素上,對病人的傷殘、死亡採取了漠然視之,聽之任之的放縱態度。非法行醫罪的主觀方面具有行爲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備行醫資格,仍然從事醫療活動。但行爲人對造成就診人死亡、身體健康受損的後果,則可能是過失,也可能是間接故意,即其應當預見非法行醫行爲有可能造成就診人死亡、傷害的嚴重後果,因爲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或者已經預見到可能發生上述後果而放任危害結果發生。

犯罪構成要件主觀特徵的另一個重要內容是犯罪目的。非法行醫罪並不以牟利爲要件。

對於非法行醫罪的定罪處罰,應當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的規定來進行判決處理。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沒有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主觀上表現爲間接故意或過失,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造成就診人死亡是適用較重法定刑的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