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搶奪國家機關證件罪判刑規定是什麼?
搶奪國家機關的證件的,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僞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搶奪國家機關公文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盜竊、搶奪或者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印章的行爲。盜竊的必須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才能構成本罪。如果所盜竊的不是公文、證件、印章或者雖是公文、證件、印章但不屬於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亦不能構成本罪。僞造的公文、證件、印章也不能滿足本罪的構成要件。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盜竊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等治罪。
所謂搶奪,即公然奪取,是指當着公文、證件、印章所有人、保管者、使用者的面而突然奪取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爲。既可以是乘人不備,又可以是在他人有備的情況下公然奪取,如在保管人患病、中輕度醉酒減弱防護能力但神智清醒的情況下公開奪取等。構成犯罪的,應是構成他罪如搶奪罪、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等。
所謂毀滅,其方式多種多樣,如撕、扯、燒、浸、塗、污等等。既可以表現爲作爲,又可以表現爲不作爲、如不小心將公文掉入水中、火中而不立即採取措施讓其隨水漂流、浸溼或燒掉,亦可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年滿l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既可以是軍人,又可以是非軍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及印章而仍決意盜竊、搶奪或毀滅。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證件、印章而盜竊、搶奪或毀滅的,不能構成本罪,但可構成他罪如盜竊罪、搶奪罪等。至於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或爲了招搖撞騙,或爲了出賣謀利,或爲了自用,等等,不論動機如何,均不影響本罪成立。
無論是國家機關的公文,還是國家機關的印章等,都是不允許行爲人擅自的僞造變造,或者是搶奪的,此時是會侵害到我國的國家機關的管理的,也是會危害到我國的社會秩序的,所以如果是有人實施搶奪國家機關公文的情形的,要及時的報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