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僞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僞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幾種
1、犯罪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具備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2、犯罪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以使用爲目的、故意僞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3、犯罪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中的對有價證券的正常管理活動,犯罪的對象是國庫券和其他有價證券
4、犯罪客觀方面僞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僞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行爲。
二、僞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僞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僞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對於僞造和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的行爲,應當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
來進行審查和認定,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是或者達到了立案標準的,是需要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的,具體情況可以依據實際來進行合法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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