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挪用公款十萬元判幾年

嫌疑人挪用公款十萬元判幾年

一、嫌疑人挪用公款十萬元判幾年?

判刑標準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二、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三、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從重處罰的情節有哪些?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四、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的區別有哪些?

1、犯罪目的不同。

挪用公款罪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爲個人使用。貪污罪的目的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2、犯罪手段不同。

貪污罪必須使用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方法(比如作假帳),否則就無法將公款據爲己有。挪用公款罪不需要使用這些手段,只是揹着單位的財務人員,將公款偷偷拿出。

3、犯罪對象不同。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對象是國有資產的使用權和收益權。貪污罪侵犯的國有財產的所有權。貪污的對象是國家財產,既包括錢,也包括物。

4、侵犯的客體不同。

兩種犯罪雖然都侵犯公共財產權,但侵犯程度不同,社會危害性也就不同。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財產所有權中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全部權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

5、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

貪污罪的主觀故意是非法佔有公共財物,不準備歸還;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故意是暫時佔有並使用公款,打算以後予以歸還。判斷挪用公款是否轉化爲貪污,應當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具體判斷和認定行爲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公款的目的。

6、行爲方式不同。

貪污罪在客觀上表現爲使用侵吞、盜竊、騙取等方法將公共財物據爲己有,由於行爲人往往採取銷燬、塗改、僞造單據、帳目等手段,故在現實生活中難以發現公共財物已經被非法侵吞;而挪用公款罪的行爲表現爲擅自決定動用本單位公款,雖然有時也採取一些欺騙手段,但一般不採用侵吞、盜竊、騙取手段。在挪用公款案件中,行爲人通常會在帳面上留下痕跡,甚至會留下借款憑證,沒有平賬舉動,因而透過查賬能夠發現公款被挪用的事實。

由此可見,挪用公款十萬元判幾年的這個問題不是固定的,比如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的立功表現,已經退還全部的贓款,已經簽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存在這些情形的應該從輕判刑。看完上文內容如果您的問題仍未得到解答,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在線諮詢專業律師。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