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條件下才會構成利用邪教組織致人重傷罪?

如果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組織將會構成條件、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什麼條件下才會構成利用邪教組織致人重傷罪?

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建立邪教組織,或者邪教組織被取締後又恢復、另行建立邪教組織的;

(二)聚衆包圍、衝擊、強佔、鬨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共場所、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擾亂社會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脅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強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組織的;

(五)組織、煽動、矇騙成員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六)使用“黑廣播”等無線電臺(站)或者無線電頻率宣揚邪教的;

(七)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

(八)發展邪教組織成員五十人以上的;

(九)斂取錢財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十)以貨幣爲載體宣揚邪教,數量在五百張(枚)以上的;

(十一)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達到下列數量標準之一的:

1.傳單、噴圖、圖片、標語、報紙一千份(張)以上的;

2.書籍、刊物二百五十冊以上的;

3.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製品二百五十盒(張)以上的;

4.標識、標誌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盤、U盤、儲存卡、移動硬盤等移動存儲介質一百個以上的;

6.橫幅、條幅五十條(個)以上的。

(十二)利用通訊資訊網絡宣揚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製作、傳播宣揚邪教的電子圖片、文章二百張(篇)以上,電子書籍、刊物、音視頻五十冊(個)以上,或者電子文檔五百萬字元以上、電子音視頻二百五十分鐘以上的;

2.編髮資訊、撥打電話一千條(次)以上的;

3.利用在線人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羣組成員、關注人員等賬號數累計一千以上的通訊羣組、微信、微博等社交網絡宣揚邪教的;

4.邪教資訊實際被點擊、瀏覽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

(十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我國對於邪教組織的存在是進行嚴厲打擊,在任何情況之下都是不允許邪教組織存在的,針對於邪教組織所進行宣傳或者是透過其他手段來對普通民衆進行傷害等行爲,只要一經發現應該立即向公安機關進行報告,由公安機關對其進行依法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