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從犯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嗎?

一、共同犯罪的從犯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嗎?

共同犯罪的從犯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嗎?

是可以的,根據犯罪情節,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既可以從輕處罰,也可以減輕處罰。共同犯罪,所有團伙人員均應承擔刑事責任。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犯罪活動的首要分子,一律按集團犯罪論處。但是頭目對集團成員在集團犯罪計劃之外所犯罪行不承擔刑事責任。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被脅迫的人,根據其犯罪情節,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團伙中個人的具體量刑應從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來考慮。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開展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發揮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主犯是組織和領導犯罪集團開展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發揮主要作用的。由三人以上共同犯罪組成的較爲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根據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對組織和領導犯罪集團的主要分子進行處罰。

二、共同犯罪與單位犯罪的區別有什麼?

(1)產生犯意的時間不完全相同

單位犯罪中,犯意只能產生於犯罪行爲實施以前。這是因爲,單位犯罪總是在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單位負責人決定之後纔去實施,因而必然是在犯意產生之後纔去實施。共同犯罪中,犯意產生的時間是較爲隨意的,既可以是在實施犯罪以前,也可以在實施犯罪過程中。

(2)犯意的種類不同

單位犯罪中的行爲人在主觀上表現爲直接故意。共同犯罪的行爲人在主觀上既可以都表現爲直接故意,也可以有的表現爲直接故意,有的表現爲間接故意,還可以都表現爲間接故意。

(3)承載犯意的最終主體不同

單位犯罪中,除了存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犯意外,還存在一個單位犯意,並且最終是以單位整體犯意來追究的,即在單位犯罪中,犯罪活動是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個人意志要透過單位的意志表現出來。共同犯罪中,除了各個共同犯罪人的犯意外,不存在其他犯意,犯罪活動一般就是以犯罪分子的名義實施的,不存在以另一個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的情況,即使是以另一個單位的名義實施的,也不能代表該單位的意志。

(4)犯罪動機不同

單位犯罪中,各犯罪人實施犯罪活動的動機是爲了實現單位利益。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實施犯罪活動的動機是爲了實現個人目的。這是區分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另一個重要標準。當犯罪分子利用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時,究竟是按照單位犯罪處理,還是按照共同犯罪處理,就必須考查是爲了個人利益還是爲了單位利益。

共同犯罪中的從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主要區別表現在產生犯罪的意願時間不相同,犯罪的種類不同,犯罪的動機不同,所承載的犯罪主體不同。單位犯罪表現爲主觀故意犯罪,而共同犯罪既可以表現爲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現爲間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