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和共犯脫離都可以從輕處罰嗎?

一、犯罪中止和共犯脫離都可以從輕處罰嗎?

犯罪中止和共犯脫離都可以從輕處罰嗎?

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犯罪中止是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爲。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

中止行爲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勵的行爲;犯罪中止形態則是犯罪的狀態,應當負刑事責任。

共犯脫離一般就是在犯罪既遂之前,部分共犯人停止自己的行爲若因此切斷了與其後其他共犯人的行爲及其結果的因果關係,則在其他共犯人承擔既遂(或未遂)責任的情況下,脫離人僅對脫離前的行爲及其結果負責,而不對脫離後的行爲及其結果負責,對脫離人在未遂的限度內(在基於自己的意思的場合,承擔中止犯的責任)承擔共犯的罪責的這樣一種情形。

二、犯罪中止放棄

自動,即自己主動,放棄,即拋棄、丟掉的意思。所謂“自動放棄”,是指行爲人出於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進行下去的犯罪活動。它表現爲行爲人認爲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情況下,自行停止犯罪的進行(即“能達目的而不欲”)。如果行爲人在自己認爲不能將犯罪進行到底的情況下而放棄犯罪,則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未遂(即“欲達目的而不能”)。例如,甲深夜攔住一下班女士,正要強姦時,該女一回頭,甲發現是小學老師,扭頭就跑。有學者認爲,在這種場合中,行爲人並非出於已意而停止犯罪,因爲有利於行爲人的事實狀況已發生了改變,由於這種改變才導致行爲人行爲的停止,故認爲甲遇熟人而放棄罪行並非出於行爲人真誠悔悟,而是爲了保護自己。因爲以熟人爲侵害對象會使自己面臨極大的身敗名裂乃至鋃鐺入獄的危險,故此種停止行爲應認定爲犯罪未遂;而有學者卻認爲屬於犯罪中止,理由是這一情形雖是犯罪人意料之外的,卻根本不足以阻止犯罪人去實施和完成犯罪行爲,犯罪分子完全可以不顧倫理將犯罪進行到底。也就是通常說的“能達目的而不欲”是犯罪中止,“欲達目的而不能”爲犯罪未遂。“是熟人”是不能阻止犯罪繼續進行的,而停止犯罪行爲非不能而是不欲,因此是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是指行爲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中止則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得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作爲故意犯罪過程中的兩種末完成形態其區別的關鍵在於犯罪未完成是否出自行爲人自己的意志。若犯罪未得逞出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非不願爲,實不能爲也”的情形,屬於犯罪未遂;反之,若犯罪未得逞是出於行爲人自己的意志,即“非不能爲,實不願爲也”,則屬於犯罪中止。所以本案是犯罪中止。

綜合上面所說的,犯罪中止一般就是在犯罪的過程中而停止了犯罪,而對於共犯脫離一般就是在沒有發生犯罪的結果就脫離了其它的違法者,這兩者行爲都是屬於有放棄犯罪的因素,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也會考慮參照既遂的條款來減輕當事人的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