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外國公職人員行賄罪既遂如何判刑
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爲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爲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行賄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行賄罪的構成要件有以下這些:
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的正常活動,行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
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爲。
上述行爲須達到一定界限才能構成犯罪。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
即行賄人對於自己行賄行爲的目的、性質都十分清楚,但爲了謀取私利而仍然爲之的故意行爲。
綜上所述可知,犯了對外國公職人員行賄罪既遂的,數額較大的,一般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數額巨大的,判處3-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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