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減刑時間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監獄減刑時間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一、監獄減刑時間的限制

根據我國刑法典第78條的規定,減刑的限度爲: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條第2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5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0年。

二、法定減刑的幅度是多少?

(一)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減刑。如果在緩刑考試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予以減刑,同時縮減其考驗期限。但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應縮減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減刑後的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兩個月,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不能少於一年;

(二)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

2、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得超過兩年有期徒刑;

3、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果悔改表現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兩年有期徒刑;

4、如果悔改表現突出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一次減刑不得超過三年有期徒刑。

(三)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一般可減爲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爲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減爲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可減爲十五的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減刑一般能減多少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

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爲: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爲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爲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實際執行刑期,不得少於十年,其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處算。

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兩年之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

總的來說,減刑是減少犯罪分子所服刑期,但是不能無限制的減少,有一定的限度。對於判處不同刑罰的犯罪,限制條件,減刑的幅度也不同,法律都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