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幫博彩公司打工判幾年

一、嫌疑人幫博彩公司打工判幾年?

嫌疑人幫博彩公司打工判幾年

在賭博場所打工,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從犯,依其在團伙中所起作用,比照主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聚衆賭博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營利爲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衆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三、開設賭場罪的量刑規則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在我國內地設立博彩公司的行爲是違法的,我國內地不允許開設賭場,也不允許聚衆賭博,而對於在賭場打工的這些普通工作人員,其實也不一定會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情節非常輕微,也有可能會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