聾啞人犯法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嗎?

一、聾啞人犯法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嗎?

聾啞人犯法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嗎?

應當承擔的,聾啞人犯罪也會被判刑的,只是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刑法》第18條的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

二、聾啞人犯罪如何處罰?

由於刑法規定對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是可以而不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因此在審判中應當全面分析犯罪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重點分析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身份對實施犯罪行爲的具體影響,並不必然從寬處罰。

對於犯罪行爲與其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身份有直接聯繫的,如過失犯罪、被告人因目盲喪失勞動能力從而實施的盜竊、詐騙、侵佔等財產性犯罪、在生活中受到歧視等刺激時因衝動發生傷害的案件,考慮到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被告人特別的生理、心理狀況,可依法比照正常人犯罪酌予從寬處罰。

但是在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實施的與盲人身份無直接關係的犯罪中,特別是在共同犯罪或者有組織犯罪中,這類被告人甚至可能成爲犯罪的策劃者和組織者。在此情況下,被告人雖具有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身份,但不能作爲對其從寬處罰的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爲其提供辯護。這主要是考慮到盲、聾、啞人的認知和表達能力均低於常人,不指定辯護人則難以充分保護其合法權益。

同時考慮到實踐中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情形的複雜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做出了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爲其提供辯護的靈活性規定。

如果是聾啞人本身存在犯罪故意的,那麼就是必須進行處罰的,如果是聾啞人本身存在犯罪目的,但是隻進行了犯罪預備或者是犯罪過程中由於自己主觀上的原因而沒有完成犯罪行爲,或者是沒有造成預期的犯罪後果的,此時就只能認定爲犯罪預備或者是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