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詐騙犯罪主體是誰?

貸款詐騙犯罪主體是誰?

一、貸款詐騙犯罪主體是誰?

1、貸款詐騙罪的主體必須是,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爲本罪的主體。

2、《刑法》主要基於自然人的行爲來制定的,刑法中的任何罪都適用於自然人,單位犯罪只是刑法中的“例外”主體,有“主體以自然人爲原則,以單位爲例外”的意味。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具有侷限性,單位不可能成爲一切犯罪的主體,不可能對一切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只有當刑法規定了單位可以成爲某種犯罪的主體時,纔可能將單位認定爲犯罪主體。單位犯罪的法定性才使單位成爲犯罪主體,而我國刑法對詐騙罪的規定,未將單位列爲此罪的主體,故詐騙罪的主體不能是單位,當然只有自然人了。

二、貸款詐騙罪和詐騙罪的區別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僅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受害人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而詐騙罪的對象既包括貨幣,亦包括財物,對象不僅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其範圍比貸款詐騙罪廣泛得多。

2、發生的領域不同。本罪發生在金融領域進行貸款的過程中;而詐騙罪的領域範圍則極爲廣泛,可以涉及任何領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領域在內。

3、侵害的客體不同。本罪不僅會對國家、公衆貸款的所有權造成侵害,同時亦侵害了國家有關金融信貸的管理制度,其屬於複雜客體;而詐騙罪的客體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4,客觀行爲的表現方式不完全相同。兩者行爲的本質特徵雖然都是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卻是圍繞騙取貸款進行的,所使用的具體方法都是與貸款所需的檔案、檔案有關,如虛構引進資金、項目;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詐騙罪的行爲方式更多樣化,有時僅憑其三寸不爛之舌便可達到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

5、犯罪的起點額不同。本罪的認定爲犯罪的起點數額一般是l萬元;而詐騙罪的起點數額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

依據《刑法》的規定,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透過編造引進資金等方式,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爲;騙取貸款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

一旦構成了貸款詐騙罪,那麼是需要承擔對應的法律責任的,因此在實際貸款過程中,一定要遵守相關的還款約定,哪怕自己暫時還不起欠款,那麼也需要積極的與對應的貸款平臺說明情況,否則如果是貸款金額比較多的那麼就可能會涉及到對應的貸款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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