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購買人體器官構成犯罪嗎
如果透過合法途徑購買人體器官進行器官移植的,不會構成犯罪。如果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就會構成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認定
1、“組織”、“出賣”的內涵及範疇。
所謂“組織”是指行爲人實施領導、策劃、控制他人進行其所指定的行爲活動。
因此對“組織”做廣義理解的同時需要把握此罪與故意傷害罪的轉化問題。
組織者往往以給器官捐獻者支付報酬爲誘餌,拉攏他人進行器官的出賣。
這種出賣行爲應當是基於受害人本人的同意,即受害人能夠意識到其行爲是出賣器官,並且能夠認識到出賣器官對身體造成的影響。
倘若受害人沒有上述意識,則組織者侵犯了受害人的意思自由,違背了受害人捐獻器官的自主選擇意識,此種情況下組織者的行爲已經超出了“組織”的範疇,已經對受害人的身體健康權造成威脅,應當依照該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故意傷害罪處理。
2、“人體器官”的理解。
從醫學角度來講,器官是指動物或植物機體上由多種生物學組織共同構成的有機結構,用來完成特定生理功能。
人體器官十分複雜,種類繁多,因此脫離醫學考察法律意義上的器官是沒有意義的。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法》的規定,透過合法途徑購買人身器官進行移植的,一般不會構成犯罪。
但如果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或者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的,就會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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