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延長是指刑事案件屬於重大案件嗎?

審查起訴階段延長是指刑事案件屬於重大案件嗎?

一、審查起訴階段延長是指刑事案件屬於重大案件嗎?

1、審查起訴階段延長並不一定意味着刑事案件屬於重大案件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覈實有關證據。

4、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

二、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查閱案卷嗎?

1、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查閱案卷。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2、辯護人認爲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公安機關在完成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之後,需要將案件移交給檢察院來審查,移交的時候,需要將與案件的相關材料一起移交。檢察院自開始審查案件之日起,需要在限定時間範圍內完成審查工作,若是因案情複雜在限定期限內無法完成的,可以提出延長審查期限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