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聽資料不得作爲定案根據的情形

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磁帶、錄像帶、電影膠片或電子計算機相關設備存儲的作爲證明案件事實的音響、活動影像和圖形,統稱爲“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不得作爲定案根據的情形

視聽資料是刑事案件較爲重要的證據種類之一,其內容往往能夠直接反映案件的客觀情況。

那麼,在刑事訴訟中是否是所有的視聽資料都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而被法庭採納呢?

下面作者就我國法律關於視聽資料在刑事訴訟中相關排除或者可補救排除的規則作如下解析:

視聽資料強制排除的情形:

一、視聽資料經審查無法確定真僞的,不得作爲定案的根據。

視聽資料經審查或者鑑定無法確定真僞的,不得作爲定案的根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94條、《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8條二、視聽資料可補救排除的情形:

視聽資料的製作、取得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有疑問,不能提供必要證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

對視聽資料的製作和取得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有異議,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或者提供必要證明的。

以上即爲視聽資料在刑事訴訟中的排除規則,從上述規則我們可以看出,視聽資料需要強制排除的情形實際上只有一種,那就是在無法確定真僞的情形下,法院應當依法強制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