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罪刑事辯護律師從哪些方面入手?

銷售假藥罪刑事辯護律師從哪些方面入手?

一、銷售假藥罪刑事辯護律師從哪些方面入手?

酌情不起訴主要是按照生產銷售假定假藥罪所造成的社會危害的大小、情節是否輕微、是否有認罪悔罪情節、是否有投案自首情節、是否屬於從犯當事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是否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並獲得受害人的諒解等角度進行入手。酌情不起訴是公訴機關在決定是否起訴時,可以酌情予以考慮,但不是必須考慮的因素。包括:

1、如果所生產銷售假藥的數量較少,也並沒有給廣大人民羣衆的身體健康造成很大的損害,比如因爲假藥本身雖然不足以治療疾病,但是對人體也沒有很大的危害性,或者假藥尚未售出就被查獲的、沒有流入社會的,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認爲危害不大或者情節顯著輕微,酌情免予起訴。

2、行爲人如果有投案自首或者如實坦白自己的犯罪行爲情節的,如果造成的社會危害不是很大,也可能酌情免予起訴。

3、行爲人有認罪悔罪的表現,同時對於自己生產犯銷售假藥這一犯罪行爲的受害人積極進行賠償受害人對其予以諒解,並出具諒解書的,可以酌情免予起訴。

4、行爲人如果因爲智力或者精神狀態存在殘疾,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雖然不是不能承擔刑事責任,但是鑑於其特殊情況,如果其犯罪行爲危害後果不大,也可以酌情免予起訴。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可對其酌情免予起訴。

5、行爲人屬於75週歲以上的老人,雖然仍然屬於完全刑事行爲責任能力人,但鑑於其年事已高,不對其追究刑事責任,對社會危害不大,也可以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對其酌情免予起訴。

二、銷售假藥罪的客觀表現是什麼?

客觀方面表現爲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爲。違反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及爲貫徹該法而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等法律、法規。上述法律和法規中就藥品成分、藥品標準、藥品生產工藝規程、藥品經營條件、藥品監督等藥品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內容作了明確規定。《刑法》第141條2款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生產假藥的行爲表現爲一切製造、加工、採集、收集假藥的活動,銷售假藥的行爲是指一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爲。生產、銷售假藥是兩種行爲,可以分別實施,也可以既生產假藥又銷售假藥,同時存在兩種行爲。按照法律關於本罪的客觀行爲規定,只要具備其中一種行爲的即符合該罪的客觀要求。如果行爲人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爲,仍視爲一個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實行數罪併罰。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結果,這說明本罪在犯罪形態上屬危險犯。而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則屬結果加重犯,對其處以較重的刑罰。

綜上所述,在我國銷售假藥是違法犯罪行爲,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結束後,會將犯罪嫌疑人移送檢察院起訴。作爲被告可以聘請律師辯護。而刑事辯護律師應該從被告銷售假藥數額、社會危害程度、被人悔罪認罪表現及有無立功情節等作出辯護,爭取寬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