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量刑過重上訴狀怎麼寫?

一、銷售假藥量刑過重上訴狀怎麼寫?

銷售假藥量刑過重上訴狀怎麼寫?

銷售假藥量刑過重上訴狀

上訴人:錢某,男,1964年10月22日生,漢族,大專文化,系某市某某生物醫藥孵化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戶籍所在地爲廣東省廣州市某某區某某號903房,因被控生產、銷售假藥罪於2013年9月25日被刑事羈押,現押於某市看守所。

代書人:王某某,廣東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錢某不服某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於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4)東一法刑初字第某某號《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一審判決書),認爲某市第一人民法院在控方所舉證據存在嚴重違法且內容失真的情況下仍予以採納,導致認定案件事實錯誤,錯誤判決我有罪,特此提起上訴,請求貴院依法撤銷該判決,在查清案件事實後改判上訴人錢某無罪。

一審判決迴避了所有足以證明我某公司不存在生產、銷售假藥行爲的關鍵辯護意見,所有的證據分述只爲了能夠入罪而展開,對證據之間相互矛盾且有利於我們的疑點不予迴應:

1、我一直強調某公司沒有派人到醫院培訓點刺使用產品的方法,由於樑某某不僅是某公司的員工也是東莞另一公司的代表,而且樑某某是在身份不明的“陳某某”的授意下向醫院傳授點刺方法的,因此樑某某的行爲不能認定爲我某公司的行爲。

2、多家醫院的醫務人員均指出我某公司沒有派人去教授他們點刺方法,他們是透過交流學習或者沿用先前其他產品的使用方法的方式知道可以用點刺的方法來使用,這與我某公司無關。

3、我們認爲應該從產品的成分來認定涉案產品是否與註冊產品一致,但本案所有定性意見都是根據產品的外包裝和醫院擅自改變的臨牀用途來認定涉案產品是藥品,沒有對產品的成分進行真正合法有效對應的檢驗,因此根本不能證明涉案產品實質性地區別於註冊產品。

4、本案的物證不僅沒有在法庭上出示原件接受質證,而且也沒有在法庭上出示能夠反映原件性質的有效複製件或者照片,但一審判決最終也予以採信,顯然違反了刑事訴訟對物證的認定和採信規則。

總而言之,我認爲一審判決認定我某公司我假借變應原細胞處理盒已取得的審批,在未取得藥品批准文號的情況下生產阿羅格TM變應原,並以變應原細胞處理試劑盒的名義出售給醫院用於診斷變態反應性疾病這一基本案件事實是完全錯誤的,是在錯誤採信本案證據材料的情況下得出的不當結論,因此我向貴院提出上訴,希望貴院考慮我的上訴理由並審慎考察本案證據材料,在查清事實後改判我無罪。

此致

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15年8月 日

二、刑事上訴的程序是怎樣的?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案件,一般應當有上訴狀正本及副本。

上訴狀內容應當包括: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第一審法院的名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提出上訴的時間;上訴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還應當寫明提出上訴的人與被告人的關係,並應當以被告人作爲上訴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因書寫上訴狀確有困難而口頭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所陳述的理由和請求製作筆錄,由上訴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後,上訴人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綜上所述,當事人因爲生產銷售假藥被判刑,等一審結果出具後其不服的,認爲判刑不公平可以上訴,這樣法院啓動二審程序。辯護人要出具上訴狀,闡述要求減輕處罰的訴求,並用事實來反駁一審結果,拿出量刑過重的證據材料,經過庭審,法院認爲情況屬實的可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