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自首的主體範圍有哪些?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特別自首的主體範圍有哪些?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提到特別自首,可能大部分的人都比較陌生,這其實是屬於自首當中的一種特殊情況,還有一種是一般自首。他們之間存在較多的不同,就包括在主體範圍上面。那究竟特別自首的主體範圍有哪些呢?具體內容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特別自首指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7條第2款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這一規定從立法上放寬了自首的成立條件,擴大了自首的適用範圍,是對自首制度的補充和完善。與一般自首應具備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兩個成立要件相比,以自首論的成立條件只需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可。

由於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受限,因此不可能做到自動投案,但其能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這說明犯罪分子在其他罪行的供述上具有主動性,由於這一供述的主動性與投案的自動性有一定的相似性,從而成爲立法上確立以自首論的理論依據。筆者下面將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的有關規定及司法實踐中碰到一些問題,圍繞以自首論的成立要件,淺談對以自首論的理解和適用並提出一定的意見和建議。

二、特別自首的主體範圍有哪些

依照《刑法》和《解釋》的規定:以自首論的主體範圍,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專指因刑事犯罪而被採取強制措施或處罰的人身自由受限的人。所謂強制措施,是指逮捕、刑事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和拘傳。同時,對於在偵查中受到依法傳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符合以自首論的主體範圍。所謂正在服刑,是指人民法院的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對犯罪分子正在執行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對於被判處拘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假釋、監外執行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間、假釋期間、監外執行期間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符合以自首論的主體範圍。

到底相關法律是怎樣規定特別自首的主體範圍的,經過上文的分析解答,大家此時都明白了吧。只有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纔有可能成立特別自首。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寧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