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自首指什麼 特別自首的主體是哪些

特別自首指什麼 特別自首的主體是哪些

我國的自首具體可以分爲一般自首與特殊自首,不過一般自首與特殊自首就是在進行認定的時候稍微有一些不同之處,具體進行處罰的時候,法律中規定的處罰原則其實都是一樣的。但是還有一點就是特別自首的主體與一般自首的主體也是不太一樣的,那到底特別自首的主體是哪些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爲你進行詳細解答。

一、特別自首指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7條第2款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這一規定從立法上放寬了自首的成立條件,擴大了自首的適用範圍,是對自首制度的補充和完善。與一般自首應具備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兩個成立要件相比,以自首論的成立條件只需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可。

由於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受限,因此不可能做到自動投案,但其能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這說明犯罪分子在其他罪行的供述上具有主動性,由於這一供述的主動性與投案的自動性有一定的相似性,從而成爲立法上確立以自首論的理論依據。筆者下面將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的有關規定及司法實踐中碰到一些問題,圍繞以自首論的成立要件,淺談對以自首論的理解和適用並提出一定的意見和建議。

二、特別自首的主體是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7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得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特別自首的主體必須是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這裏的強制措施是指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拘傳、取保侯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所謂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經人民法院判決,正在被執行所判刑罰的人。只有上述三種人,才能構成特別自首的主體。對於行爲人在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期間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本人罪行的情形,我們認爲成立特殊自首。

三、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要求

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這有兩個方面的內容:

1、所供述的必須是本人已經實施但司法機關還不知道、不瞭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

2、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質或者罪名上與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罪行不同。

如果供述的是司法機關尚未掌握同種類的罪行,不視爲自首,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我們才能知道哪些罪犯有可能構成特殊自首。從法律的要求中來看,構成自首的要求罪犯要如實的供述犯罪事實,具體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怎樣的,上文也是進行了講解。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