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自首和一般自首

特別自首和一般自首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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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

一般自首也被稱爲普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爲。特別自首,亦稱“準自首”“餘罪自首”,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屬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爲。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這是特別明瞭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