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自首的特點是什麼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爲。“準自首”、“特殊自首”或者“餘罪自首”,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爲。
特別自首的特點如下:
特別自首的主體,根據《刑法》第67條第2款的規定,必須是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謂被採取強制措施,是指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採取拘傳、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和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謂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經人民法院判決,正在被執行所判刑罰的罪犯。除所規定的三種人以外的犯罪分子,不能成立特別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條

特別自首的特點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