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特點自身特點是什麼?

我們工作都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特殊工種是默認的約定,一旦我們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一些條款不能正常遵守,我們需要進行勞動仲裁,那麼勞動爭議仲裁特點自身特點是什麼呢?讓小編本站爲你一一述說。

勞動爭議仲裁特點自身特點是什麼?

仲裁過程

案件受理

這一階段包括兩項工作:一是當事人在規定的時效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請求仲裁的書面申請;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後一段時間內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調查取證

調查取證的目的是收集有關證據和材料,查明爭議實施,爲下一步的調解或裁決做好準備工作。調查取證工作包括撰寫調查提綱,根據調查提綱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查取證,覈實調查結果和有關證據等。

調解

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首先要做調解工作,努力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對達成協議的仲裁庭還需製作仲裁調解書。

裁決

經仲裁庭調解無效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調解失敗的,勞動爭議的處理便進入裁決階段。仲裁庭的裁決要透過召開仲裁會議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經過庭審調查、雙方辯論和陳述等過程,最後由仲裁員對爭議事實進行充分協商,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裁決。仲裁庭做出裁決後應制作調解裁決書。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起訴。

調解或裁決的執行

仲裁調解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決書在法定起訴期滿後生效。生效後的調解或裁決,當事雙方都應該自覺執行。

仲裁時效

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該仲裁時效可中止、中斷;

3、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案件管轄

1、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2、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有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受案範圍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爭議解決途徑

“一調一裁兩審”: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協議中有哪些必須約定的內容呢?下面梳理了相關內容供大家參考借鑑。

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時,一定要依據《仲裁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在仲裁協議中必須約定以下三項內容:

一是要有明確的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這部分內容在合同的仲裁條款中,通常是提出雙方當事人有權在糾紛發生後,向某一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解決糾紛。不要在條款中既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又約定向某一法院提起訴訟,這樣的仲裁條款被視爲無效。

二是要有仲裁事項。

即提出對什麼內容申請仲裁。一般要明確對合同履行過程中所發生的什麼糾紛申請仲裁。如合同當事人屬長期合作關係,雙方在前一合同尚末履行完畢時又簽訂了含有仲裁條款的新合同,且兩合同的履行具有一定的交叉性,這樣會導致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一部分在仲裁管轄範圍內,一部分在訴訟管轄範圍內,所以一旦發生合同爭議,就會出現合同當事人既要進行仲裁,又要到法院訴訟的情況。故爲防止類似問題的產生,合同當事人在約定仲裁協議時,應將對前期沒有約定仲裁方式的前合同一併寫入新合同爭議條款中。

三是要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雙方必須選定某一個仲裁委員會,就是說所選的仲裁委員會必須有明確的名稱,並在仲裁條款中寫明所選定的是哪一個仲裁委員會。如果僅約定仲裁地點而沒有約定具體的仲裁委員會,或者約定兩個仲裁委員會的,則視爲沒有選定仲裁委員會。

以上就是勞動爭議仲裁特點自身特點,及時,有時間要求的,程序簡單,一次仲裁不滿意可以向人民法院訴訟,仲裁不等於調節制度具有法律效應的。希望能幫助大家正確的進行解決勞動糾紛,有疑問向365律師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