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前置優點有哪些

一、勞動仲裁和勞動訴訟的區別。

勞動爭議仲裁前置優點有哪些

1、勞動仲裁,或稱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根據勞動爭議當事人的請求,對勞動爭議的事實和責任依法做出判斷和裁決,並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一種勞動爭議處理方式。

2、勞動訴訟,或稱勞動爭議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裁決或決定而起訴的勞動爭議案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和判決,並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執行力的一種勞動爭議處理方式。

二、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的差異是什麼。

1、性質不同:勞動爭議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雙重特徵。行政特徵是指,仲裁機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同級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即機構組成具有“三方性”,同時在方針、政策、規章等方面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領導;司法特徵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具有一定的裁製權,仲裁機構所作出的裁決書在當事人未於法定期間內起訴的情況下即產生法律強制執行力。勞動爭議糾紛則是完全的司法性質,具有最終的司法裁判權。

2、依據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爭議訴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事訴訟法》。

3、原則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原則是:①先行調解原則;②少數服從多數原則;③及時原則。勞動爭議訴訟的原則是: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

4、程序不同:勞動爭議仲裁只有一審,仲裁裁決作出並送達後,仲裁程序即終結,如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不能向上一級仲裁機構再行申請,而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進入訴訟程序;勞動爭議訴訟則有二審,訴訟一審結束後,如對一審的判決不服,當事人可向上一級法院上訴,二審法院應對一審法院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

5、審限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審限爲自立案起之日起60日,案情複雜需延期的,報批後可最長延期30日;勞動爭議訴訟一審的審限爲: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報院長批准可延長六個月;簡易程序三個月,訴訟二審的審限爲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可報批延長。

6、效力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裁決作出後,如果當事人未在收到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則裁決發生法律效力,而如果當事人在此期間內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則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爭議案件內法院從頭另行全面獨立審理。

7、收費不同: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的受理費雖然都是最終由敗訴方承擔,但收費標準不同。勞動爭議仲裁受理費有全國統一標準,爲10元;而勞動爭議訴訟受理費則爲:50元。

8、當事人稱謂不同:勞動爭議仲裁中的當事人分別稱爲:申訴人、被申訴人、第三人;勞動爭議訴訟中的當事人則在一審時被稱爲原告、被告、第三人,在二審時被稱爲上訴人、被上訴人、第三人。

三、勞動爭議仲裁前置優點有哪些。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看出勞動仲裁相較於勞動訴訟更具有效率性。

以上便是小編對勞動爭議仲裁前置優點的介紹。我們看到勞動仲裁前置相對於勞動訴訟在八大方面是不同的,勞動仲裁可能在執行力度上有別於勞動訴訟,但是他的效率更快,消耗成本更低,並且勞動仲裁後15天之內還可再次申請勞動訴訟所以勞動爭議仲裁前置是對雙方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