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特定性有哪些

一、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特定性有哪些

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勞動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一條與第三條,勞動爭議仲裁應當根據事實,合法、公正、及時、着重調解,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二、勞動爭議仲裁的特徵如下:

1、仲裁主體具有特定性。

2、仲裁對象具有特定性。

三、勞動爭議仲裁的原則如下:

1、一次裁決原則。勞動爭議仲裁實行一個裁級一次裁決制度。一次裁決即爲終局裁決,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不能向上一級仲裁委員會申請複議或要求重新處理。

2、合議原則。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以保證仲裁裁決的公正性。

3、強制原則。此項原則的含義是: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不需要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只要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委員會即可受理;仲裁庭對勞動爭議調解不成時,可直接行使裁決權,無需當事人同意;對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迴避原則。仲裁委員會委員、仲裁人員及其相關工作人員與勞動爭議有利害關係的、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的,以及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人員應當迴避。

5、區分舉證責任原則。由勞動關係的特點所決定,反映平等主體關係間的爭議事項,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反映隸屬關係的爭議事項,實行“誰決定誰舉證”的原則。

6、仲裁施行強制原則。只要勞動爭議當事人一方提出仲裁申請即能引起勞動爭議仲裁程序的開始,並且施行仲裁前置、裁審銜接制。

如上所述,我國勞動爭議仲裁特定性是仲裁主體具有特定性和仲裁對象具有特定性。仲裁主體就是參與仲裁的的人,雙方的當事人和仲裁部門都是仲裁主體。仲裁對象是對方當事人,員工和用人單位發生糾紛,員工申請仲裁的仲裁對象就是用人單位。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