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特點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特點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特點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適當地提高了勞動標準。例如:勞動合同終止與解除都要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對招用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承擔的法律義務等內容的規定,必然會加大用人單位的勞動成本和管理成本。這主要是爲了解決勞動者職業安全問題,而且中國需要適當提高勞動標準,實現產業升級,提高競爭能力,勞動者收入的增加也會拉動內需,促進經濟發展。

強調勞動者合法權益維護。明確《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立法過程中,一直存在着《勞動合同法》是“單保護”,還是“雙保護”的爭議。“單保護”即主張《勞動合同法》是向勞動者權益傾斜保護的法律;“雙保護”則主張《勞動合同法》既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從社會輿論看,一方面要求立法保護處於弱勢的勞動者的呼聲一直非常強烈,認爲我國勞動力供大於求的狀況始終存在,“強資本、弱勞工”是普遍的事實,立法不能只重視形式上的平等,忽視事實上的不平等,更應透過法律的扶弱抑強,實現實質公平。另一方面,以企業家爲代表的諸多人士,反對“單保護”,他們認爲,如果實施過分強調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法律,將大幅增加勞動用工成本,對中國的投資環境造成消極影響。但最終立法仍然是堅持在總則上寫上“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沒有寫上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加大了用人單位違法成本。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對違法不履行法律義務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而刑事責任。在法律責任的追究上較爲重視經濟責任的承擔,例如: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法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以罰款,額度爲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諸如此類的經濟責任條款在法律責任追究上是較爲普遍的。

二、勞動監察權規定內容是什麼?

加重了勞動保障監察責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意思自治受重視,國家干預降低,而中國“強資本、弱勞工”的現實,集體合同、集體協商制度尚不完善的現狀,決定了在我國勞動關係的協調不能放任勞資雙方意思自治,不能放任市場自發調節,國家必須予以適度的干預,以政府的權威制止、制裁違法行爲。

因而,國家干預色彩較爲濃厚,在法律責任的追究上,幾乎對列舉的每一項違法行爲,都規定有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行使勞動監察權,賦予了國家和地方勞動行政部門對違法行爲追究行政責任的職權,這就加大了政府責任。同時,爲防止勞動行政部門濫用職權或不履行法律職責,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者對於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的話,是可以提起勞動仲裁或者是勞動訴訟的,就當我們國家《勞動合同法》當中是有非常明確規定的。同時需要提醒注意,就是我們國家目前的勞動合同法是有非常明確的特徵的,比如說加大用人單位違法成本,還有就是傾向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