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體系中,合同的特點是什麼?

一、民法體系下,合同有以下四個特點

民法體系中,合同的特點是什麼?

1.合法性

是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備法人資格。二是合同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三是合同的形式要符合有關法律規定、要求,書寫要規範。

2.平等性

作爲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法律面前的地位是平等的。其中包括平等地享受權利、履行義務以及承擔違約責任等。

3.—致性

合同的簽定必須貫徹自願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合同中的條款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任何未經協商的內容,不得寫入合同當中同時,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預。

4.約束性

合同一經簽定,就具備了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合同的條款規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果違反了合同中的規定,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法律條文下,合同總結出三個特點

1、合同是兩個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2、合同以產生、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係爲目的。

3、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爲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爲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第四百七十四條 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爲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條 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爲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四百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四百七十九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條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透過行爲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四百八十二條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合同兩個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簽訂的約定或承諾,可以是口頭或書面形式。它一經簽訂,只要內容合法,程序正當,就會受到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必須堅決對其進行履行,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這也充分反應了合同的四個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