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中的商事代理的特點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中的商事代理的特點是什麼

一、商事代理的特點是什麼?

民事代理比較,商事代理有以下特點:

1、非顯名主義;

2、本人的死亡,不影響代理權的存續.

3、代理人的權限要比民事代理的權限寬,商事行爲的代理人,在不違背被代理人授權本意的範圍內,可以實施未被直接代理的行爲。

也有學者總結爲:

(1)主體特徵:商事代理人之“商”能力;

(2)代理行爲:不以顯名爲必要;

(3)授權行爲:一種契約義務而非單方法律行爲;

(4)代理人對第三人的獨立責任.

二、什麼是商事代理?

《商法學》商事代理這一商事法上的重要制度,是隨着商事代理經營實踐的發展而發展的,並因商事代理人成爲獨立的商人類型而隨之產生,在工商業高度發達的現代社會,商事代理已經成爲企業經營必不可少的方式。雖然作爲商事經營方式和商事法律制度的商事代理已經通行於世界,並在中國勃然興起,但是要給它下一個統一的定義卻非易事。這不僅因爲商事代理與其他一些法律制度相比,較爲幼嫩,有待於完善,還因爲各國對之有着不同的認識和規定,難以概括。

三、《民法典》包容商事關係的三重前置性要求

(一)理論要求:否棄民商立法體例之爭

(二)內容要求:注重立法的體系化和科學化

(三)方法要求:包容民商事關係

我們可以看出,商事代理主要的特徵包括非顯名主義,本人死亡也不影響代理權的程序,或者是代理人對第三人的獨立責任等。在一定程度上,目前我國的《民法典》經過對商事代理的調整以後,可以說更加符合了當今市場時代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