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罪既遂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一、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罪既遂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罪既遂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罪既遂一般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

第四百一十六條【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利用職權,禁止、阻止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人員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拐賣、綁架者或者收買者通風報信,妨礙解救工作正常進行的;

3、其他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罪既遂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四、涉嫌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罪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事實上,對於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配合國家有關部門的調查處理,而身爲負有解救職責的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工作職責,不能利用職務之便阻礙解救,這樣做不僅損害了被拐兒童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國家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