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既遂會判得重嗎

一、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既遂會判得重嗎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既遂會判得重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 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第三十一條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條第一款)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公安、司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或者其家屬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被轉移、隱匿、轉賣,不能及時進行解救的;

3、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

4、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刑法)第三十二條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條第二款)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公安、司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爲。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利用職權,禁止、阻止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人員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拐賣、綁架者或者收買者通風報信,妨礙解救工作正常進行的;

3、其他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在中國婦女和兒童是弱小羣體,國家法律有單獨的保護法條。看到婦女兒童被他人進行綁架,不進行解救也是屬於違法行爲,並且妨礙他人或者是執法人員進行解救婦女兒童,也是屬於違法犯罪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