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怎麼判刑?

一、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怎麼判刑?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怎麼判刑?

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公安、司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爲。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利用職權,禁止、阻止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人員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拐賣、綁架者或者收買者通風報信,妨礙解救工作正常進行的;

3、其他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爲複雜客體,其既侵犯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信譽,而且還侵犯了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其侵害的對象由其所侵害的客體的多重性所決定,亦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法正在執行解救公務活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協助執行解救活動的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被拐賣、綁架的婦女或兒童。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被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爲。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範圍是非常寬泛的,但只有那些負有特定的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纔可能成爲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且必須是直接故意。行爲人既認識到自己的行爲是在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也希望發生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未獲解救的結果。如只是認識到自己行爲可能阻礙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但主觀上並不希望發生這種結果的,不構成本罪,導致嚴重後果的,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綜上所述,發生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後,相關部門會及時處理,參與解救。如果有責任的工作人員不作爲,阻擾解救,構成犯罪的,會被法院追究刑事責任。量刑在兩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節比較嚴重,法院可以按照兩年以上七年以下判刑。